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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13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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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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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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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台南分行 │101年1月25日 │6,255元 │AD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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