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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江寶清
訴訟代理人 張麗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五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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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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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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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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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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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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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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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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