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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莊志明即昱承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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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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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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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尚捷國際科技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2月10日 │37,418元 │DA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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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尚捷國際科技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3月10日 │88,900元 │DA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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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尚捷國際科技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4月10日 │150,198元 │DA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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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許進育 │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2月15日 │241,178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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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許進育 │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3月15日 │20,74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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