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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翁榮昌
代 理 人 翁蕙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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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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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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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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