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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郭伶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3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9月3日(期間之末日9月2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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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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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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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巧富行吳麗娟│台灣銀行永康分行│101年2月18日 │53,000元 │A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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