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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伯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龍
訴訟代理人 郭袁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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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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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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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儀岱有限公司周義誠│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101年1月20日 │16,800元 │D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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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儀岱有限公司周義誠│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101年2月20日 │22,080元 │D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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