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除,372,2012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周郁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且於101年4月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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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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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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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建一│上海商業儲蓄│100年11月30日 │17,066元  │NA0000000 │
│    │      │銀行台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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