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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請人 林垚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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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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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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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文杰│彰化商業銀行│101年4月30日│6,000元 │AN874898 │
│ │ │西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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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文杰│彰化商業銀行│101年4月30日│100,000元 │AN0000000 │
│ │ │西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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