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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王嘉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10月15日屆滿(101年10月14日為休息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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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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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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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新墻│京城商業銀│101年1月31日│451,390元 │0000000 │
│ │ │行安和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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