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許陳銀
訴訟代理人 高宛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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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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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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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0401-2 │股票 │1 │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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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13052-9 │股票 │1 │9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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