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除,64,2012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李玉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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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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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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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建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0年5月27日│125,000元 │NU0000000 │
│    │      │市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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