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除,7,201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溫瑞齡即曹永恭之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 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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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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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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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 │1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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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 │1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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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 │1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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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1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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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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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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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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