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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傅維彬
代 理 人 吳湘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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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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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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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私立丹青舞蹈短│永豐商業銀行│100年7月29日│12,000元 │AD0000000 │
│ │期補習班傅維彬│東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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