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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戴宏輝
訴訟代理人 戴宏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3 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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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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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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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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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股票 │1 │9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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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5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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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1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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