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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英和
代 理 人 黃茂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8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所有權人為陳惠卿已於98年12月5日死亡,而陳惠卿之繼承人聲請人、陳佳琦及陳宜佳,並就所繼承之財產辦理遺產分割,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陳佳琦及陳宜佳之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7日函為證。
又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0年8月19 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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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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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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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股票│1 │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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