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彩玉
訴訟代理人 李 振 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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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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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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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庭輝 │京城商業銀行西港分│100年6月5日 │28,01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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