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朱建德即香港茶水灘小吃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香港茶水灘小吃店朱│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100年6月5日 │50,300元 │AGC0000000 │ │
│ │建德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