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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施鴻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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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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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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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謝福水│臺南市安定區農會│100年8月31日│15,000元 │52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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