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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張暢耕
訴訟代理人 張政仕
被上訴人 黃永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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