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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以上上訴人與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14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8,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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