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安成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鍾德、
劉豐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