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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蔡高竹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林
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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