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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8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永在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永在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內未蓋用債權人公司大小章,僅有撰狀人「陳文娟」之印文;
而其所提出之委任狀並無受任人之簽章,則本件撰狀人陳文娟是否有代理債權人提出聲請之權限,即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補正委任狀內之受任人章,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法規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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