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司促,26085,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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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85號
債 權 人 侯權峰
債 務 人 康江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債權人之聲請狀,其請求之金額逾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部分,乃自民國91年11月13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按年息3%以複利方式計算之利息,而債權人除請求前述期間以複利計算之利息外,並將利息再滾入原本,請求自10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依債權人自陳,其與債務人間並無以書面約定利息,且債權人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前述民法規定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則前述期間債權人僅得請求約定利息即年息3%計算之利息,於前述期間後至清償日間,債權人亦僅得請求以債務人未償本金依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件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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