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簡上,24,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冠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被 上訴人 牟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瑜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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