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000,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袁文貴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
被 告 袁祥嘉
訴訟代理人 林淑靜
參 加 人 袁王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訴訟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7 日當庭裁定命參加人於3 日內補正;

然參加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03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所為參加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 逸 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