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129,2015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陳天印
陳史佳市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英等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3,3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17,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