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228,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邱坤禱
原 告 陳美玲
前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昌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被 告 王登金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前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被 告 王宗達
被 告 王湘雯即王鳳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