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350,20150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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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陳明和
陳百千
陳長連
陳仁德
被上 訴人 祭祀公業陳畢迎

法定代理人 陳興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4年7月14日、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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