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375,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力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興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黃厚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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