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403,2015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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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3號
上 訴 人 吳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金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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