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521,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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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
原 告 馬子雯
馬洪秀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李麗玉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吳文述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

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就原告所提出之房屋損害,被告不爭執且願意賠償及修復項目請特別以附表方式詳予確認,有爭執部分則應詳予記載具體爭執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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