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春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7月3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同法第77條之16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