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805,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王順全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紹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保安宮
法定代理人 張太平
被 告 王來生
陳順天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王順義
被 告 王和源
姚 員
王智弘
王智承
王安定
王安樂
吳廣文
吳銘倫
吳曉琪
徐王秀韻
陳王秀惠
王貴麗
王麗玲
劉吳彩娥
劉承俊
劉祐君
劉鎧伊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宸瑩
被 告 劉謹豪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歐采諭
被 告 劉貞麟
劉桂華
劉雅芳
劉美余
鄭劉金亂
吳劉金英
林勇貴
林文彬
林天祥
林秀琴
施林秀卿
楊林秀女
林秀筠
林朝興
林財成
林翊辰
林碧燕
林碧雲
林碧雪
林碧時
林王盆
鄭王採花
王林素雲
王福成
王金枝
王金秀
劉王綢
王美英
王榮歉
王耀銘
王宥祈
王陳錦綉
王炎良
王森江
王秋蘭
林王雪
王添進
歐王美麗
黃王玉柳
王美珍
李明山
李明科
李明森
李典容
李明松
李明漢
林宗雄
林宗猛
林宗勇
盧林勅
黃林秀美
林秀惠
王林秀蓮
陳林秀香
甘兆銘
甘郭壽珠
甘唐沖
甘唐溧
甘士照
甘兆錄
鄭進發
鄭偉智
鄭淑英
鄭進添
鄭椿薘
鄭 梅
任新華
任新貴
任玉英
任玉玲
吳育瑋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献祥
被 告 何王美玉
鄭 美
林明秀
杜志忠
杜佳雯
杜孟芳
兼上四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靜芬
被 告 劉朝魁
劉自發
劉自明
劉明朝
楊美英
劉秋旺
劉秋全
法定代理人 邱雅雯
被 告 劉明德
劉明東
蔡劉金寶
黃佐文
黃怡瑛
黃怡鳳
洪順吉
劉洪素蘭
楊洪菊
陳洪梅
洪素卿
賴徐玉葉
賴煜成
賴麗夙
賴惠萍
黃怡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