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重訴,302,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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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黃甜、蘇仰樁、蘇念慈、黃綸綱、朱家慶、遲秀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9,584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3、5、7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121號、133號、137號4棟建物、雨遮、雜物棚、水塔及外側圍牆拆除騰空,並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則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所占用之土地面積如民國104年7月13日民事準備書㈠狀檢附複丈日期104年6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819、819-1、827、827-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773平方公尺(計算式:166+369+238=773)、37平方公尺、188平方公尺、98平方公尺,合計為1,096平方公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552,000元【計算式:1,096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4年1月公告現值37,000元/平方公尺=40,552,000元】。
至原告另於訴之聲明第2、4、6、8項請求之金額,性質上屬於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金,係屬附帶請求,依上揭規定,毋須併算其價額。
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928元,於扣除上開已繳納裁判費299,584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9,3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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