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英宗
陳英傑
陳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8日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66,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
├──┬─────────┬──────┬──────┬─────────┬──────┤
│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每平方公尺之│上訴人主張其就臺南│土 地 價 值 │
│ │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市善化區善進段59地│ (新臺幣) │
│ │ │ │ (新臺幣) │號土地之權利範圍 │ │
├──┼─────────┼──────┼──────┼─────────┼──────┤
│ 1 │臺南市善化區坐駕段│ 495.73 │ 38,664元 │ 全部 │19,166,905元│
│ │322-25地號土地,經│ │ │ │ │
│ │重劃後,編定為臺南│ │ │ │ │
│ │市善化區善進段59地│ │ │ │ │
│ │號土地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