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亡,21,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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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范福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周南方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南方(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於民國69年4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周南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民國(下同)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聲請人所述,失蹤人周南方係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之64年4 月30日失蹤,在71年1月4日民法總則修正公布前,已符合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2項「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年後,為死亡之宣告」之規定,故本件應適用修正前民法第8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周南方(民前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原為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譽國民之家之榮民,於64年4月30日列為失蹤人口,生死不明已逾數十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函文為證,參酌周南方已113 歲,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周南方於64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院就上情依職權公示催告,於104年5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茲因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周南方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周南方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而周南方係於64年4 月30日失蹤,揆諸上開規定,計至69年4月30日屆滿5年,故推定周南方於該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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