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亡,5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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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伶

代 理 人 陳姿文
前聲請人因宣告張松鶴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松鶴(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松鶴於民國101年6月1日因行方不明由警方受理為協尋人口,迄今生死不明,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派員向前任里長訪查,前任里長不認識此人,失蹤人張松鶴之戶籍地現為外勞宿舍,宿舍所有人張學禮亦表示不認識此人,復查無張松鶴之任何官方資料,應認已失蹤滿3年,綜上,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張松鶴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關廟區戶政事務所104年7月9日南市關廟戶字第1040081184號函、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單、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勞健保投保紀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4年7月30日南市警歸防字第1040401458號函、關廟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基上,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予認定。

準此,本件聲請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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