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亡,57,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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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郭濬溪
前聲請人因宣告王肩凡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肩凡(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王肩凡之輔導主管機關,聲請人於民國99年4月14日向臺南市警察局報警協尋,惟迄今仍生死不明,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王肩凡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王肩凡行方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王肩凡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及入出境紀錄結果,查知失蹤人王肩凡自99年後無勞保投保紀錄,均無入出境之記錄與健保投保資料,此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等之查詢回覆各1份在卷可稽。

基上,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王肩凡於99年4月14日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再按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王肩凡距今已滿百歲,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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