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亡,6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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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郭濬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劉繼漢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劉繼漢(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定為劉繼漢之輔導主管機關,劉繼漢(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係在臺單身榮民,於99年3 月25日失蹤,聲請人於99年4月14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湖山派出所報警協尋,惟迄今劉繼漢仍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劉繼漢之戶籍謄本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湖山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憑,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劉繼漢之勞、健保及入出境資料,亦均查無紀錄,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劉繼漢於99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劉繼漢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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