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保險,27,20151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至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保險字第27號請求增加保險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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