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保險,7,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亦芳間因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請求返還保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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