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勞訴,47,2016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農氏事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晉生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晉生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敏惠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洪于普律師
訴訟受告知人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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