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勞訴,49,2016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崑山
上訴人即原告姚崑山(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坤義即大象起重工程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24日104年度勞訴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6,800元(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65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5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