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2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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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富均科技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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