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261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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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
債 權 人 李楊美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慶芳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慶芳核發支付命令,僅主張請求貨款未付工程款云云,並未說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陳明本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同時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有無約定清償日等項。

而債權人收受前開通知後,固另狀陳稱係因債務人買賣材料,遂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975,000元等語,然迄今仍未補正關於雙方間買賣關係成立時點及買賣物品種類、數量等足供特定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則債權人既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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