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3152,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
債 權 人 林陳來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富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明貴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違反與第三人林維成間買賣契約約定,依約應返還第三人新臺幣(下同)700,910元,詎第三人卻怠於行使,而因第三人應給付債權人同額金額,遂代位第三人請求債務人給付700,910元,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之。

然聲請人並未說明債權人得請求第三人給付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債權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及其作成時點、約定清償期之有無與是否已屆期等項,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4年6月16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