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4112,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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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
債 權 人 張鴻國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鄧
鈺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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