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4425,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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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甲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係遭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後,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

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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