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5670,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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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債 權 人 謝金鈴即元祥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曼諾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且查無分公司資訊,則債務人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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